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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实施,明确行为红线

发布日期:2021-06-03收藏本页】   【打印此文

镇坪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讯:5月25日起,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办法》旨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办法》分四部分,氛围总则、对直播营销平台的要求、对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的要求以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在对直播营销平台的要求方面,《办法》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功能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

具体来说,根据《办法》,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合规情况、关注和访问量、交易量和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根据级别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中国人民大学助理教授、管理学博士王鹏告诉记者,总体来说,《办法》的试行标明了我国直播行业进入了一个规范化的发展阶段,对于相关企业来说,对它的这种合规性、创新性的要求会更高。

《办法》明确对主播们的年龄提出了限制。“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此外,《办法》还明确直播营销行为8条红线,突出直播间5个重点环节管理,对直播营销活动相关广告合规、直播营销场所、互动内容管理、商品服务供应商信息核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网络虚拟形象使用提出明确要求。

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办法》也进行了多处强化。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此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对规范网络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于《办法》的制定思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一方面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人、货、场’,将‘台前幕后’各类主体、‘线上线下’各项要素纳入监管范围,另一方面明确细化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等参与主体各自的权责边界,进一步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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